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为加强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同意,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