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事项及办事程序
一、工作职责
审批管理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初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料;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依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疆考区的考试工作,参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新疆考区的考试工作;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与区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
三、办事程序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注册。
四、注册申请人条件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六、办事时限
自受理完备的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咨询电话:0991-2849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