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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
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
发布时间:2007-05-28

一、工作职责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自治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划转、交易、纠纷调处,资产配置、处置、评估和清产核资等制度;建立自治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从资产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参与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对区本级行政事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划转、交易、纠纷调处、资产配置、处置、评估和清产核资等制度。

(二)负责组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划转、交易、纠纷调处、资产配置、处置、评估和清产核资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本级党政机关政企分离及事业单位改制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区行政事业资产进行动态监管。

(四)研究提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牵头制定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等有关情况,配合部门预算的编制对单位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核。

(五)对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罚没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将资产处置收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六)研究建立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定性与定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结合。

(七)负责指导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2001年第15号令)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

(五)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综字[1995]007号)

(六)《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2001年第14号令)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新财企[2002]48号)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05]141号)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560号)

三、办事程序

(一)资产处置

处置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年度内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年度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1.资产调拨、捐赠

(1)审核程序

① 行政事业单位调拨、捐赠资产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资产调入、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

② 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③ 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审批报告;

④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审批固定资产调拨、捐赠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2)提供资料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②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③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⑤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⑥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⑦其他相关资料。

(3)收费标准:免费

(4)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资产出售

1.审核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资产出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

(2)资产出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3)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审批报告;

(4)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审批资产出售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2.提供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件二);

(3)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4)经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拟出售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5)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3.收费标准:免费

4.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国有股权转让

1.审核程序

(1)事业单位转让股权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国有股权转让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

(2)国有股权转让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3)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审批报告;

(4)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审批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2.提供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文件;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3)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4)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5)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6)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

(8)其他相关材料。

3.收费标准:免费

4.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四)资产报废、报损审批事项及办事程序

1.审核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或报损资产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审批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

(2)资产报损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3)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审批报告;

(4)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审批资产报废或报损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2.提供资料

(1) 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附件三)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附件四);

(4)经有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 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7)其他相关资料。

大型专用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应由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其性能、报废、报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专家签字认可的鉴定意见,报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批。

3.收费标准:免费

4.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四)资产评估

1.评估项目立项、报告备案

(1)审核程序

①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表》,交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办理备案手续;

②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报送的立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③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凭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的手续,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④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备案表》,交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办理备案手续。

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2)提供资料

立项时需报送的材料

①主管部门(集团)或财政部门关于开展经济行为并进行评估的批准文件;

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③单位至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④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

办理评估报告备案报送的材料

①评估报告书;

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

(3)收费标准:免费。

(4)审批时限:立项备案手续办理日期为5天;报告备案手续办理日期为10天。

2.评估项目核准

(1)审核程序

①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批复文件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②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报主管部门初审,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自治区厅提出核准申请;

④自治区财政厅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2)提供资料

①评估报告书;

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

(3)收费标准:免费。

(4)审批时限:20天。

(五)资产占有使用权管理

1.新设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

(1)审核程序

①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机关批准成立批复文件,到自治区财政厅申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②单位按规定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并报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2)提供资料

① 批准设立的文件;

②资产划转批复或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③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④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3)收费标准:80元

(4)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2.资产占有使用权变动登记

(1)审核程序

①单位有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等行为或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国有资产占使用权变更手续;

②单位按变更后的情况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并报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2)提供资料

① 批准变动的文件;

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③当期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资产清查报告;

④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3)收费标准:80元

(4)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事项及办事程序

(1)审核程序

单位凭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合并等终止活动的批复文件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手续。

(2)提供资料

①批准撤销的文件;

②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③资产审计报告书;

④资产处置请示及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登记证》;

⑥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3)收费标准:免费

(4)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年检

(1)审核程序

单位按规定的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并报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2)提供资料

①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或中介机构审定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②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人事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3)收费标准:80元

(4)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0991–2831604  0991–28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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