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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处
农业处
发布时间:2007-05-28

一、工作职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财政支农改革与发展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负责支农项目库建设;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及调查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管理分管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农牧企业资产与财务等。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单位)主体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并协调与此有关的具体事宜。

(三)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调整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处审定所分管的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四)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五)协助分管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配合分管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六)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管理分管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七)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农口生产救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基金;拟(修)订有关防灾救灾资金(基金)财政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援农业生产专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生态建设资金;拟(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九)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农业企业财务制度,拟(修)订自治区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管理自治区本级直属农业企业资产与财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十)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服务对象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水利厅(水产局)、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花卉协会、自治区气象局、武警新疆森林总队。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

(三)《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财办农[2005]23号)

(四)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05]127号)

(五)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农[2005]63号)

四、办事程序

(一)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各单位部门预算。

(二)根据自治区人代会批准的部门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按进度拨付资金。

(三)修缮项目经费,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四)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拨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所需设备或服务。

五、咨询电话:0991-282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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