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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7-05-28

一、工作职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疆财政票据的印制、发行、稽查工作,负责区级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监督财政票据的使用等。承办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等。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和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执收执罚单位申领使用罚没票据的审核和行政事业单位领购收费票据的审批。

(三)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的统一印制和供应工作;负责农牧业税票据的印制工作。

(四)负责区级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级单位正确购领和使用票据。

(五)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监销工作。

(六)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稽查工作。

(七)经财政部的授权,发放和管理部分中央驻疆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接受有关处室的指导,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依据

(一)收费票据管理依据是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罚没票据管理办法》(新财预字[1999]75号)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3]24号)。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字[2004]65号)

三、申办对象

区本级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疆单位和自治区驻外省、市、区办事机构以及社会团体。

四、办事程序

(一)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批准收费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复印件或实施罚没的法律、法规依据;

3.法人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社会团体应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

(二)财政票据的购领

财政票据的购领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领新”。

1.首次领用财政票据,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柜台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2.再次领购票据,单位财务人员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和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及已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缴款凭证;经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验无误后,给予办理票据领购。

(三)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和销毁

经自治区财政厅核销的票据存根,用票单位按照会计凭证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五年。个别用票量大的单位,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发放票据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批准,保存期可缩短为三年。

期满需销毁时,单位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并填报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和登记表一式三份。票据存根销毁时,由申请销毁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公证部门共同监销。申请表和登记表经公证后三方单位各存一份。

五、办事条件

(一)购领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必须有中央和自治区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会同国家发改委或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收取收费或确定标准的文件复印件;  

(二)购领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必须是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三)购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机构。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标准。核准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每本4.00元。

七、办事时限

首次购领票据,手续资料齐全,当天办理完毕;手续资料不全者,按规定补齐后办理。

购票时间:星期二、四全天向区本级单位供应;每星期一至五向各地、州、市及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供应。

八、咨询电话:0991283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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