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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18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文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局 

 

博州财社[2007]49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〇〇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3]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指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自治州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支持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业务工作经费补助、人员培训、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含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其他传染性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疫苗”购置等)、城市农村卫生、中医等卫生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州财政、卫生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各县(市)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各级财政按照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支付程序,拨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开设的项目单位有关账户,不得转于其他账户。项目单位必须指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设立专帐,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物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由州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采购。零星物品由县(市)财政、卫生部门按规定采购。

  第七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规定的专项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擅自扩大或变更资金使用范围、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任务等问题,州财政、卫生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统一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追踪问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财政、卫生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县(市)财政、卫生部门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州财政、卫生部门提交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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