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为严格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度,改进机关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办法
1、工作人员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实行每日上、下班签到制度。
2、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
3、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办事,应事前征得本科(室)长的同意并做好记录,科(室)长外出办事须经主要或分管领导同意,领导外出应告知办公室。
二、工作人员请病、事假要办理审批手续,要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需持正规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一天由科室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登记;请假2–5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登记;各科室领导请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并报办公室,未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三、工作人员休假要办理书面审批登记手续,在科室工作允许的情况下,个人提出申请,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经科室领导提出意见,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报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休假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实行一次性休假制度,一次休假未完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得分次、累计休假,未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四、凡局里安排的有偿工作和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延时工作都不按加班计算。
五、探亲、婚嫁、丧假、产假、公休假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干部职工病、事假期间,如未经批准超时,则按旷工处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年终不得评优:
1、旷工1次;2、迟到、早退超过20次;3、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含节假日);4、事假累计超过30天。
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调度使用。
二、车辆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因公出车,由机关服务中心开具派车单,司机持派车单出车,并以此为据,报销差费。
三、本局车辆主要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一般干部(含科级干部)因工作需要,酌情派车。一般干部(含科级干部)出差3人以上,方可派车至火车站接送。
四、本局工作人员在市内办事需用车,在车辆调度允许的情况下,可酌情派车。
公务活动接待制度
根据博州党办[1995]10号文《关于自治州公务活动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局公务活动接待规定:
一、接待标准
自治区财政厅领导、区内兄弟地州本系统县处级以上领导来我局检查、考察、交流、互访就餐均按工作餐标准执行。
1、自治区厅(局)领导每人每天30元。
2、县处级领导应公事来博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中晚餐8–10元)。
3、领导的随员和工作人员与领导就餐标准一样。
4、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就餐标准8–10元。
5、各县(市)有关部门来我局工作,工作餐标准15元/天。
二、陪餐要求
各级领导来博,本局领导按分工归口负责,相关科室领导参加。没有特殊情况,不安排集体陪同就餐,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三、接待工作餐审批和费用结算
1、各科室因公用或接待餐须先填报《接待工作餐审报表》,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到机关服务中心指定餐馆用餐,方可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2、机关报务中心定期凭《接待工作餐审报表》结算,超支部分由经办人自理。
四、州外客人接待
根据客人级别来安排相应层次的人员接待,县级以上客人由局领导接待,科级或一般客人由相关科室领导接待。
接待州外客人(县级以上)可以安排一次风味餐接待,每桌接待标准不得超过400元。
出差制度
坚持“少出差、多办事、高效率、勤汇报”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讲求工作效率,要带着工作任务出差,积极做好出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出差任务,返回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如有紧急情况,需延长出差时间,要提前请示,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科室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差,并凭审批单报销差旅费。
二、出差预借差费,出差返回后按规定报销。
三、驾驶员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
四、参加区内各类会议和培训,由主管领导决定参加人数。会议提供住宿的不予报销差费。
五、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州党委、政府安排的区外会议、培训及其它活动,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除组织大型检查、评估、验收活动外,其它出差均以个人为单位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回博后无特殊情况一周内及时办理差费审批报销手续。
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先批后支、量入为出、精打细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厉行节俭,杜绝浪费。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机关财务实行局长审批制,重大财务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物品管理
(一)固定资产
1、本局国有资产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科室领用的固定资产要协助后勤做好管理工作,不得私自外借和私下调换,更不得随意报损,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时,必须交清自己所用的公物,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科室固定资产进行调整。
2、无偿拨入、新建的固定资产要作价记入固定资产账。
(二)办公用品采购
1、购买办公用品各科室填写申购单,机关服务中心核实,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购置。大批量物资购置需通过政府采购。
2、严禁科室和个人私自购买办公用品。
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