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及职责
1、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财政局设11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统一管理财政宣传、财政信息、信息网络工作;负责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财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负责财政有关政策、制度和信息发布、公告工作等。 (2)综合科 预测分析自治州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的建议;编制自治州财政中长期计划,拟定财务综合平衡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研究社会财力综合平衡的方案和建议;负责自治州财政改革规划,重要财税改革方案的研究拟定;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财政政策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拟定本州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补充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票据的监管,负责监管彩票的发行,负责综合性财政信息资料的统计及分析等工作。 (3)预算科 负责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拟定自治州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自治州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自治州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汇总、编制自治州年度财政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分析并报告自治州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审定自治州本级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自治州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查批准州本级部门预算,参与审查、批复州本级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审核、汇总编制自治州财政总决算;审核批复年度县、市财政总决算,指导监督县市预算的管理;拟订自治州与各县(市)的财政分配政策,负责自治州对县市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州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4)农业科 负责自治区财政支农政策在博州的贯彻落实;参与自治州农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贯彻执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自治区相关的实施细则,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应的补充办法;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负责支农项目库建设;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及调查统计分析工作,结合自治区的相关办法补充制定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管理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农牧企业资产与财务等。 (5)社会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参与自治州社会保障政策、制度的研究拟定;编制自治州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州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会同有关科室管理自治州本级和全州统筹的社会保险财政专户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开支标准、定额、预算安排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对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执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自治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及社会保障基金决算。 (6)会计管理科 管理自治州的会计工作。宣传、贯彻和实施全国性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组织管理自治州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注册、年检;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州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自治州会计职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负责州级单位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7)经济建设科 负责管理国债项目资金和国家物资、粮油、棉花、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及政策性补贴;与自治州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投资的有关办法;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补充制定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上报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管理粮食企业资产和财务。 (8) 企业涉外科 参与研究自治州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分配关系改革和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拍卖、划转、转让、分立、租赁、公司制改组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产权变动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政策、制度及相关法规的执行;牵头管理各类企业收购与被收购、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实物资产配股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合规性审核。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等。 负责办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联合融资等外资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负责外资贷款项目转贷、提款报账、还本付息工作。监督财政作为借款人或财政出据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参与项目配套资金的筹集,负责配套资金专户的管理和还贷资金的回收;办理日常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外资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自治州非贸易外汇的管理工作,办理党政机关财政预算内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等。 (9)行政政法科 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治区的补充规定及财务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制定的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在自治州的贯彻执行;根据自治州的实际,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管理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 (10)教科文科 负责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自治区的补充规定并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的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督执行自治区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财务管理办法。 (11)国库科 负责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金库管理制度、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自治州的贯彻执行; 负责自治区相关制度和办法在自治州的贯彻执行;负责自治州预算执行,管理自治州级部门预算指标;负责自治州预算会计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国库并协调有关工作;办理自治州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核算划拨事项;审核、汇总编制自治州本级财政总决算;负责自治州财政资金调度工作;统一管理自治州财政和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的核准、备案事项,管理州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国债的兑付、销毁管理以及国债市场的监管工作;提出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议。管理全州统发工资工作。
(二)事业单位和编制
1、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
(1)单位基本情况
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副县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领导职数2名,经费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3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成立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开发资金管理科”,相当科级,科级领导职数1名;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科”,相当科级,科级领导1名。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
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相对应设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以及项目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对自治区、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执行及资金、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组织对自治区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验收。
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开发资金管理科”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计核算,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中央、自治区到位财政资金拨借款及到期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负责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报表工作。
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科”主要职责是:拟定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统计报表工作;负责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项目的申报;负责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组织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负责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件起草、信息及档案工作。
2、财政监督检查局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财政监督检查局,副县级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现实有人数2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依据《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相对应设置。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监督检查政策;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财经违纪违规案件;监督检查财政局机关内部各业务科室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
3、农业税务管理局(现更名为自治州乡镇财政管理局)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农业税务管理局,现更名为自治州乡镇财政管理局,科级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现实有人数2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负责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工作;指导乡镇债务管理,组织指导债权清理、化解等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自治区和自治州对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调查研究乡镇财政运行状况;指导乡镇财政所建设及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补贴、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扶贫等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涉农资金支付网络化建设,建立全州农户基础资料数据库,推动财政对农民直接补贴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协助自治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参与组织和实施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研究农村经济等工作。
参与村级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办理州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阿拉山口财政分局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阿拉山口财政分局,科级,核定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9名,其中:管理人员8名,工勤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州阿拉山口行政区管理委员会要求设立行政区财政管理机构请示的批复》(博州机编字【1992】7号)、《关于加快阿拉山口地区建设的决定》(博州党发【1992】21号)、《自治州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纪要》(博州政发【2002】36号)。
依据《关于州阿拉山口行政区管理委员会要求设立行政区财政管理机构请示的批复》、《关于加快阿拉山口地区建设的决定》、《自治州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纪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口岸管理委员会,同时设立阿拉山口财政分局,具体职责是为满足阿拉山口口岸的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负责阿拉山口财政总预算、总决算的编审执行;负责阿拉山口国有资产管理、农税征管、政府采购管理、行政经费管理、综合业务管理、会计事务。
5、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博州辅导站
(1)单位基本情况
科级,列事业编4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
(2)单位主要职能
建立健全辅导站各项工作制度,依据各项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继续开展好成人本科、大专和中专三个层次的学历教育,以及学历证书班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开展研究生层次的学历教育。
负责全州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含乡、镇财政干部)的理论教育、业务培训。
负责组织全州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组织全州会计从业资格培训、会计专业职称考试考前培训及会计电算化上岗培训。
协助、承担州财政局各职能科室、中心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承担、协助各相关单位组织的各种培训。
组织办理州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6、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科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科,科级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2名,现实有人数1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相对应设置。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自治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划转、交易、纠纷调处,资产配置、评估和清产核资等制度;建立自治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从资产形成、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参与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对州本级行政事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7、法制税政办公室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法制税政办公室,科级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现实有人数2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财政法制税政工作的意见》(新财法税字【1999】3号)。
依据《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财政法制税政工作的意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相对应设置。负责参加与自治州财政税收制度的审核、拟定,参与重要财税政策的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自治州国家赔偿经费的管理工作;组织自治州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和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自治州税收实施办法的制定,按管理权限,审核上报有关地方税收减免事项;负责税源和收入结构的调查工作等。
8、自治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自治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对应设置。负责贯彻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研究、拟订自治州的补充办法;参与编制自治州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目录,搜集政府采购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上报;指导自治州的政府采购工作,对中介机构、供应商和咨询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办理控制社会集团消费有关工作等。
9、财政扶贫资金办公室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财政扶贫资金办公室,科级,核定事业编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2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国发【2001】23号)
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扶贫资金管理办公室相对应设置。负责参与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自治区各项扶贫资金管理政策、规章和制度;参与自治区和自治州扶贫项目的抽查、筛选、审核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生产发展资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费、其他财政扶贫资金、边境建设事业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调度工作等。
10、国库支付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编办【2005】2号文件成立国库支付中心,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1名,其中:管理人员10名,工勤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财库【200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3】3号)。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相对应设置。负责建立自治州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财政零余账户、预算单位零余账户、特设专户和试点单位的预留印鉴卡;根据分月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建立支付信息数据库;负责办理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支付、会计核算、监督管理和系统维护。
11、州财政信用资金管理中心(现更名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州财政信用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新财综【2004】123号),现更名为“非税收入办公室”。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
负责全州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州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非税收入的收支预算及核算工作;负责全州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稽查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办理州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2、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2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字【1999】74号。
依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相对应设置。负责参与编制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根据计划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监督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障资金缴存、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13、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中心,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新财预字【2000】110号)、《关于加强财政 国库 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新财预字【2000】146号)、《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新政办发【2003】51号)。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财政国库 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中心相对应设置。负责办理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数据审核和向代理银行提供应发单位工资明细表、基本代扣、单位代扣清单工作;配合有关科室指导各县(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协助国库科工作。
14、部门预算审核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部门预算审核中心,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运行管理办法》(新财预【2003】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运行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审核中心相对应设置。负责自治州本级预算内外收支计划和自治州本级部门预算的审核、汇总、编制具体工作,提出预算建议;参与自治州财政支付范围的清理、统计、调查以及定员、定额标准建议,负责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的“单位预算申请报告”的审核工作等,协助预算科工作。
15、财政票据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财政票据中心,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4】65号)。
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相对应设置。负责自治州财政票据的购买、发售、稽查、核票、销毁和管理等工作,监督财政票据的使用等,协助综合科、农税科的票据管理工作。
16、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对应设置。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自治州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操作工作等。
17、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财政基本建设审核中心,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财办字【1994】2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
依据《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相对应设置。负责承担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和标底的具体审查工作;研究提出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和项目评审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进行建设项目评价;对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对在财政部门进行业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公告等。
18、局电子计算管理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政办发【2002】94号文件成立局域电子计算管理中心,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新财办【2002】21号)、《关于“金财工程”县(市)级骨干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办【2003】87号)。
依据《关于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财工程”县(市)级骨干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处相对应设置。负责参与制定自治州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和维护局机关局域网,负责局机关办公室自动化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各科室应用软件的使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等。
19、自治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1)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博州编办【2003】14号文件成立自治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2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工勤人员1名;按行政工资套改。
(2)单位主要职能
单位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3】28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博银发【2003】16号)。
依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担保基金;为全州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负责担保贷款的审核、审批等事项;负责担保基金的呆坏账的核销。
20、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
科级,列事业编8名(含司机4名,锅炉工2名,文字录入工1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属办公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