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监督实施自治区财政、国有资产、财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参与自治州有关税收政策的拟定。 (2) 根据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博州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自治州与县、市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对自治州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3) 编制年度自治州本级预决算,代编全州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查、编制、批复部门预决算;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州及州本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动事项。 (4) 根据预算安排,拟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自治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落实、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5) 管理和监督由州本级承担的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组织和监督自治州财政预算的执行;负责地方财政收入入库解缴政策的执行,代表政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的缴拨使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核定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请、验收、项目财务及资金的监督管理;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少数民族补助费、以工代赈资金、棉花基地建设资金、扶贫贷款贴息等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管理自治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6) 负责拟定和执行需要自治州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州的贯彻落实,并根据本州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贯彻执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州实际拟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州政府采购工作。 (7) 负责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报帐、办理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管理审批自治州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8) 管理和指导全州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查处各单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的案件;组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执行自治区的补充规定,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受自治区财政委托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9) 贯彻执行自治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0) 参与研究自治州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各项措施。 (11)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自治州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和州本级各部门、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2)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法令,组织全州的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农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并指导自治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法对自治州农业税征收机关执法情况进行稽查,依法查处农业税收重大偷、漏、抗税案件。 (13) 执行自治区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干部教育规划,根据本州实际,组织实施自治州的财政科研工作和财政人员教育工作;负责财政宣传、财政信息和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并指导自治州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并指导自治州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后勤事务工作。 (14)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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