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阿拉山口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率,严厉打击作假帐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活动,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加强财税部门的协调能力和信息共享,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为今后开展定期会计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并为纳税单位对会计人才需求提供服务。经州财政局、州国家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 制定了《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管理联席制度》和《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所属业务主管部门。
附:博州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管理联席制度
博州财政局 博州国税局
博州地税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博州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管理联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博州范围内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率,严厉打击作假帐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活动,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加强财税部门的协调能力和信息共享,建立会计人员动态管理机制,为今后开展定期会计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并为纳税单位对会计人才需求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联席制度。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依法规范原则,及时、准确原则,一致确认原则,保密原则。
(二)工作目标
在自治州范围内建立起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诚信从业、诚信纳税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为纳税单位对会计人才需求提供服务,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机构
博州财政局和博州国家税务局、博州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上述部门主管业务的领导轮流担任,成员由州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会计科科长、州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州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自治州范围纳税企业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州财政局会计科科长、州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和州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轮流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会计科、州国税局稽查局和州地税局稽查局(与办公室主任一起轮流设置),成员由州财政局会计科、监督检查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稽查局主管此项业务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工作的具体联络、实施、转办及检查落实等工作。
三、联席工作机制
(一)联席工作依据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二)联席工作要求
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财政部门在对纳税人履行《会计法》情况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三)联席工作内容:详见《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管理办法》(见附件)。
四、工作时限及要求
三部门至少半年应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反馈核实、处理结果,并以文字的形式相互通报情况,并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等情况。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反馈的,应予以说明情况。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各自州局反映。
五、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管理办法
纳税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会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增强会计人员诚信从业意识,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会计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博州范围内各企业、涉税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纳税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三、博州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博州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部门)为本办法的执行部门。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保密的规定。
五、纳税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税务部门应当将纳税企业及其财务人员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向财政部门反馈:
(一)经税务部门立案查处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拒绝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反馈的其他情形。
(二)在设置会计账簿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2、存在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
(三)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根据《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未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的;
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其他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5、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
(四)纳税单位的会计核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账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7、会计核算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五)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六)对各纳税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其他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六、税务部门发现纳税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建议书》(详见附件1);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涉税案件移送书》(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对本条第四项所称证据材料应当按照对证据资料的要求、在检查环节由检查单位制作,以证明其真实性。
七、对于会计人员的一般违规行为,由税务部门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提请处理;对于会计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应当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l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请处理。
八、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请处理意见书等有关资料由具体实施检查的税务部门、稽查部门组织制作,并于提请财政部门前10个工作日向各自州级税务部门的稽查局移交,由州级税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提交。
九、财政部门接到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后,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记载。
十、财政部门应于接到《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建议书》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财政部门行政处理结果反馈单》(详见附件3)按季反馈税务部门;对于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应于30日内反馈查处情况或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纳税企业及其财务人员的检查处理情况,于反馈上述情况时一并反馈税务部门。
十一、税务部门对于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纳税单位、会计人员,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纳税申报、发票领销、日常检查及纳税评估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监控管理。
十二、财政部门在实施财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企业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它违反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对于性质严重或其它严重情节的纳税单位,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十三、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证据或者线索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建议书》(详见附件2)。
十四、财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请处理意见书等有关资料由具体实施检查的部门组织制作(一式两式,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一份),并于提请税务部门前10个工作日向州财政局会计科移交,由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税务部门提交。
十五、税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提交的纳税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建议书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日常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州局于收到后10日内转日常管理部门;
属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州局于收到后10日内转稽查部门查处。
十六、税务检查部门应在3个月内检查完毕,并形成《检查报告》附相关处理、处罚文书复印件上报各自州局稽查局。如遇案情复杂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
税务部门对于移送案件的处理结果,于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反馈财政部门。
十七、各部门间相互传递资料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