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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设立代理记帐机构需向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申请表;
(3)代理记帐机构章程、协议;
(4)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7)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二、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四、上述审批期限均指有效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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