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1.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2.考试组织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州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程序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1.报考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非免试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等级证书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同时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报考当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有效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4)免试人员同时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3.管理机构:
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的具体管辖和证书的颁发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分别实施:
(1)州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直属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由州财政局负责管理;
(2) 在博乐地区的中央、自治区驻疆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州财政局负责管理;
(3) 各类企业按工商注册登记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 阿拉山口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州财政局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委托阿拉山口财政分局管理;
(5) 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员由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地的县(市)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负责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程序和期限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有管辖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二) 调转登记
1.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2.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调出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的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三)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处罚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四、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
五、 许可收费: 无 |